【资料图】
1、第十五条省级双拥模范城(县)四年命名一次,除特殊情况外,应举行命名大会。
2、具体命名时间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确定。
3、第十六条全国双拥模范城(县)四年命名一次,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。
4、每次命名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按有关规定择优推荐。
5、被推荐单位应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和每届命名的具体要求,并获得省级双拥模范城(县)称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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